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正部分税收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正。
为进一步标准增值税发票办理,优化交税服务,满意交税人发票运用需求,现将增值税发票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矩: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间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交税人没有运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持续运用。
(一)交税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矩,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运用印有本公司称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税务机关按规矩承认印有该公司称号发票的品种和数量。交税人经过增值税发票办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公司称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印有本公司称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共同投标收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款式、标准、联次和防伪办法等与税务机关共同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共同,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公司称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依照本公告第一条规矩的编码规矩编制。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税务机关在501-999范围内共同编制。
(四)运用印有本公司称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告诉》(税总发〔2013〕53号)规矩,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创造电〔2005〕34号)第一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一条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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